张江枢 2015-08-21 09:54
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男子王小林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批零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北省收购香烟回乡贩卖。2014年6月24日,王小林携带“中华”和“大重九”香烟向他人出售过程中,被烟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香烟价值5万余元。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小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男子王小林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批零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北省收购香烟回乡贩卖。2014年6月24日,王小林携带“中华”和“大重九”香烟向他人出售过程中,被烟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香烟价值5万余元。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小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小林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法定专营、专卖的物品,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小林非法经营数额逾5万元,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王小林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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