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贩烟案背后的逐利逻辑

黄世杨 2015-08-19 10:03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因非法买卖烟草,湖北人谭忠的案子在昆明呈贡法院一审宣判。他觉得判刑过重,提起了上诉——这起看似普通的非法买卖烟草案进入到二审环节。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因非法买卖烟草,湖北人谭忠的案子在昆明呈贡法院一审宣判。他觉得判刑过重,提起了上诉——这起看似普通的非法买卖烟草案进入到二审环节。

   在准备辩护工作时,谭忠的辩护律师发现,类似的侵犯国家烟草专卖权、非法买卖烟草的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尽管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烟草买卖只能由国家专卖机构进行,但是,在扩大烟草种植的大背景下,烟农剩余或“报废”的烟草催生了地下交易。

   非法烟草交易的背后,实质是对高额利润的争夺和对法律的蔑视。

   烟叶非法买卖的地下链条

   市场正逐渐扩大。从地区之间到省与省之间,再到境内与境外,逐渐形成了一条非法买卖烟草的交易链条。


   自2015年5月10日起,国内卷烟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这是从2009年之后,中国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被视为顺应国际上对烟草产品征收重税的趋势。

   一包10元左右的香烟,价格基本上涨1元左右,也有更高的。尽管此次烟草消费税上调有抑制吸烟的考虑,但对于一些习惯了抽烟的烟民来说,烟的涨价并不能阻止他们的购买——财力仍足以承担。

   而在烟草重税之下,对云南等烟草大省来说,烟草的种植面积仍然在不断扩大,烟草的产量也在逐年增加。而烟农为了在烟草上获取更多收入,只能通过不断加码、走量,多种多得。

   烟农每年烘干的初级烟叶中,能销售出去的只是最优质的一部分烟叶。这就造成在收购计划之外,还存有大量的“报废”烟叶。而这部分“报废”的烟叶,就是私贩烟草者的利益所在。于是,在国家专营的烟草买卖市场之外,出现了私人非法买卖烟草的行为。

   这也被看成是一种地下交易。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市场正逐渐扩大,从一个狭小的地域之内,到省与省之间,再到境内与境外,逐渐形成了一条非法买卖烟草的交易链条。

   都市时报记者获得的昆明发生的一起此类案件的情况,正反映出,存在一条跨省、跨国的私贩烟草交易链——

   2015年3月25日,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对谭忠、何瑞敏、白智章非法买卖烟草的行为进行了审判。

   谭忠,湖北利川人。他的同伙何瑞敏来自海南文昌,白智章来自云南绿春。检方指诉称,2014年4月下旬,谭忠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在湖北省利川市收购了4车烟叶。之后,谭忠与何瑞敏联系烟叶销路,并协商好价格。二人约定,由谭忠负责从湖北利川组织烟叶输送,将所收购的烟叶运往云南,途经昆明,运抵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再由何瑞敏负责联系买家,将收购的烟叶以“先货后款”的方式销往泰国、老挝等国家。白智章则在景洪接货,并由白智章与泰国买家协商价格。

   5月2日-5月5日期间,谭忠组织的车运送烟叶至景洪收费站时,被堵卡警方先后查获。在3辆车上,警方分别查获17.8吨、16吨、16.9吨烟叶,经云南省发改委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这3车烟草总价123万余元。

   这个数字堪称“巨额”,涉案的3个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谭被判刑9年,处罚金50万元;何、白二人均被判7年徒刑,各处罚金40万元。

   在一审时,谭忠的辩护人称,谭是“受烟农委托,帮助烟农找销路,在运输途中被收缴”。同时,其辩护人对烟叶的价格鉴定也提出异议,认为应以当地市场的实际交易价为准,按照每公斤1.2元计算。辩护人主张谭忠“无罪”,不过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法院一审判决之后。谭忠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他委托的二审辩护人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认为,一审法院所依据的烟草价格鉴定结论实际上并不符合当地实际的烟草交易价格,“这部分烟草是烟草行政机构拒收的烟草,已经属于报废的烟草,不应依照鉴定部门的意见来进行判决”。他还认为,这些被拒收的次等烟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涉案的到底是“一堆报废的低等烟叶”,还是“经鉴定被认定的价值不菲烟叶”?至今,此案仍在二审调查取证环节中。

   专卖制度下暗流涌动

   每年烟草收购季结束后,都会自然而然形成烟草私买私卖的地下市场,贩子可以低价收购到大量剩余烟叶。


   中国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烟草只能由国家专卖机构进行专营。但是,近年来还是有大量烟贩为了从报废烟叶中获得高额利润,不惜冒违法的风险,私下进行交易。

   国家实行烟草专营是在1983年,以国务院制定《烟草专卖条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对烟草买卖的专营权。到了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烟草专卖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对烟草的专营权。至今20多年时间过去了,基于《烟草专卖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而烟草的国家专营权依然稳定,未有任何修改和变动。

   为了《烟草专卖法》的顺利实施,国家从上到下确立了专门的烟草收购管理机构。乡镇一级的烟草收购站点,可对烟农出售的烟草进行评级、定价。乡镇一级的烟草收购站也是最基层的烟叶收购部门,直接与烟农对接,从烟农手里收取烘干的烟叶。

   近年来,随着烟草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烟叶产量的不断增加,在烟草的收购环节上,烟草专营机构也开始与烟农采取签订合同、合约的方式来进行初级烟叶的买卖。由此,烟草专营机构基本掌握了本区域的数据信息,包括种植面积、烟农个人信息、烟草产量等。

   烟叶大面积扩种,会导致短期内(以每年度为一个时间段)出现产量过剩。于是,烟草买卖也开始采取了“精收”措施。烟叶收购站点对烟农出售的烟草,在质量上的要求越来越高。

   都市时报记者了解到,就云南和部分省份来看,近30年来,烟草种植一直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大面积扩种是一种普遍现象;在云南的部分州市,烟草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

   云南烟农张贵在接受采访时称,种烟是他家每年的主要经济收入,他所在的村庄,每年村民种植烟草的收入在2万-5万元之间,“如果你种的面积越大,收入就越多。”

   一方面是农民广种广收,另一方面是烟草收购站精收、压缩收购。这意味着,在烟农完成每年签订的合同收购数以外,还有不少烘干的烟叶无法被收购,成了“报废”烟叶,这成了烟农眼中潜在的损失。

   无法被收购的原因,除了有烟草质量好坏的因素之外,还有总量限制。张贵说,烟农销售烟叶的数量,是受种植时签订的合同限制的,若超出合同订购的数量,烟站就不再收烟叶。每年收购季的后期,都会出现烟叶积压情况。即便顺利把烟叶送进收购站,还要经历一道挑选,“报废”烟叶就是在这道环节被剔出来的。

   张贵透露,烟农每年正常销售给收购站的烟叶数量一般占当年总产量的2/3,剩余的1/3则无处可去。他每年在烟草上的收入能达到2万-3万元,而“报废”的烟叶,将给他造成1.5万元左右的损失。“这笔损失差不多是一年的烟草种植成本”。

   张贵大概估算了一下:以他所在的村子而言,每户烟农基本都有剩余的烟叶。如果按照村里300户人家种烟计算,全村烟农的直接损失在500万元左右。

   没有烟农愿意遭受损失。为了减损,烟农愿意以低廉的价格把这些次等烟叶卖给“有渠道”、“有关系”的私人买家。这样,在每年烟草收购季结束后,就自然而然形成了烟草私买私卖的地下市场。这个时间段,贩子可以低价收购到大量剩余烟叶。


   犯案频频,因法律惩罚太轻?

   有分析指出,非法买卖烟草案件频发,有刑罚过轻的因素。在高额的利润面前,1-3年的刑罚显得震慑力不足。


   都市时报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一些烟贩在国内以1元-2元/公斤的低价,收购报废、次等或被烟草收购站拒收的烟草后,再以10倍左右的价格卖到国外,从中获取差价。如此巨大的利益驱使,一些贩子不顾法律禁令,铤而走险。上述案件中的谭忠等三人,正是一种以“赌博”似的心态,进行非法的烟草交易。

   此外,经网络公开资料查询、统计发现,从2006年至今,有案可查的非法买卖烟草案件多达上百起,多发生在湖北、湖南、贵州、云南等省。多数涉案人员均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处罚金。近年来,非法买卖烟草的案件更是有增无减。

   庞大的烟草消费市场,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烟叶种植是部分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烟草产品更是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烟产品消费国,全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

   据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的统计,目前,中国烟草行业拥有5000亿元的资产和6000万从业人员,占每年国家财政收入的近1/10;有国内媒体报道,2013年全年,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达9559亿元。

   当然,在极高的经济利益背后,烟草行业也面临着众多问题。目前,我国财政对烟草业税收产生了巨大的依赖性,一方面在国际控烟趋势下,国内不得不提高税收限制烟草业;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依赖于税费,鼓励种烟。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这样的大市场上,非法倒卖烟草的利润相当丰厚。巨大的价差面前,一些人完全无视烟草的国家专卖权,类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对于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罚金等问题上,结果并不一样。

   上述的案件中,谭忠、何瑞敏、白智章三人均对一审判决中的烟叶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量刑过重,从而上诉。

   辩护律师许思龙在查阅相关案件时发现,今年3月,贵州余庆县法院审理过一起价值170多万元的烟叶非法买卖案,被告仅被判处2年刑期和5万元的罚金。

   “同罪同判,刑罚应该统一。”许思龙认为,贵州的这起案件对谭、何、白三人的案件应该具有参考价值。“非法经营烟叶的案例可以查到很多,一般都只处1-2年的有期徒刑。”他认为,谭忠一审被判9年徒刑“实在太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另外,一审判处他(谭忠)罚金50万元,也没有法律依据。”

   在都市时报记者查询的上述公开案件中,对非法经营烟草的犯罪者,普遍判处的刑期在1-3年左右,罚金大多数万元。不过,有分析指出,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有刑罚过轻的因素,在高额的利润面前,1-3年的刑罚显得震慑力不足。

   海关总署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海关查获走私烟草犯罪案件34起,涉案金额23亿多元。而这,只是冰山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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